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11月30日宣布,為控制煤炭價格過快上漲,發展改革委決定2012年度合同發電用煤(電煤)價格漲幅不得超過上年合同價格的5%。同時,適當調整電力價格,全國銷售電價每千瓦時平均提高約3分錢。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制度。 這一套煤電價格調控的“組合拳”,對于保障電力供應、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節能減排,將起到什么樣的作用?就各方面關注的問題,記者采訪了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。 價格干預不影響煤企正常生產 在談到為什么要對電煤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時,這位負責人表示,穩定價格總水平是今年宏觀調控的首要任務。目前,我國價格總水平同比漲幅已連續三個月回落,但煤炭價格仍保持上漲偏快的勢頭。電煤價格的較快上漲,使火力發電企業成本快速上升,經營困難加劇,購煤發電能力受到較大制約,加之南方部分省份水電出力下降,電力供應緊張。為促進煤炭和電力行業協調健康發展,保障迎峰度冬期間電力供應,有必要加強調控,穩定電煤價格。 這位負責人說,總的來說,對電煤的臨時價格干預是依照《價格法》的相關規定,綜合考慮了煤炭市場供求狀況、煤炭價格變動對火電企業發電成本影響、煤炭生產經營企業承受能力等因素。這次電煤價格調控措施,是在保障煤炭生產經營企業獲得較好收益,不影響煤炭企業正常生產的情況下實施的。 適當控制合同電煤價格漲幅,主要考慮到目前合同電煤價格低于市場價格,允許合同電煤價格在一定幅度內上漲,有利于適當縮小合同煤與市場煤的價差,增強煤炭企業保障合同煤供應的積極性。而清理涉煤基金和收費項目,則有利于促進煤炭市場順暢流通,幫助煤炭企業緩解經營壓力,更好地執行電煤價格調控政策。 電價調整將緩解電企成本壓力 在談到在對電煤價格實行臨時干預的同時,為什么還要調整電價時,這位負責人表示,今年以來,我國電力供應增長較快,但部分地區電力供應依然偏緊,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高耗能行業用電增長較快。適當調整電價,對抑制高耗能行業不合理電力需求、促進經濟結構調整、緩解前期煤炭價格上漲對發電企業成本增支壓力,促進煤炭、電力兩大行業協調穩定發展,具有重要作用。 這位負責人說,《可再生能源法》規定,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高出常規能源發電價格部分,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分攤。自2006年開始,國家在銷售電價中開征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。目前,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為每千瓦時4厘錢,每年征收金額100億元左右。隨著可再生能源發電迅猛發展,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已入不敷出,2011年缺口100億元左右。根據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,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需求還會進一步增加。因此,本次電價調整將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由現行每千瓦時0.4分錢提高至0.8分錢。 “十二五”時期,我國要完成全國氮氧化物排放量削減10%的目標。目前,火電企業因電煤價格持續上漲,行業大面積虧損,生產經營較為困難。為了提高火電企業脫硝的積極性,此次出臺脫硝電價補償政策,對安裝并正常運行脫硝裝置的燃煤電廠,每千瓦時加價0.8分錢,能彌補脫硝成本增支。 階梯電價制對多數居民電費支出影響不大 這位負責人表示,此次全國銷售電價每千瓦時平均提價約3分錢,如按此標準調整居民電價,所有居民家庭電費支出都將增加,但如果實行階梯電價,月用電量在第一檔以內的居民家庭,電費支出相對減少;月用電量超過一定數量后,用電量越多,增加電費相對越多。此外,由于對城鄉低保戶、農村五保戶設置每月10千瓦時或者15千瓦時免費電量,每年每戶還可減少電費支出60元至90元。 這位負責人表示,階梯電價和峰谷分時電價并不矛盾。前者主要是鼓勵電力用戶節約用電;后者主要是鼓勵電力用戶在高峰時少用電,在低谷時多用電,削峰填谷,提升電力系統運行效率。在此次下發的居民階梯電價指導意見中,明確提出鼓勵實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,要求各地制定居民峰谷分時電價辦法。在實行階梯電價的同時是否執行峰谷分時電價,可由居民自行選擇。記者 林火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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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障電力供應 促進節能減排——解讀煤炭和電力價格調控“組合拳”
發布時間:2011-12-01
來源:經濟日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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